老剧翻新因何惹上官司?(2)

2016-03-16 08:13 北京日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央视新版动画《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赔款百余万

百余万赔款是否于法有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与顺序: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上述两种情况均无法确定时,由法院在法定限额50万元以下予以酌定。通常而言,作品本身的类型、制作成本、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经营状态与盈利情况等均是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量的因素。

具体到本案,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显示,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因央视动画的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并未确定,但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播出以来的收视率与网络播放数量、被告央视动画的营业收入等客观事实,能够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相对而言存在举证的便利性与查明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在考虑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播出效果与央视动画据此获利的基础上,百万赔偿于法有据。

延伸阅读

为何能用高额赔偿替代停止侵权?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所蕴含思想、知识等符号化的“表达”。与传统物权相比,作品本身具有无形特质,权利边界不像有形物体那么清晰明确。与此同时,作品既是作者辛勤创作劳动的结晶,又是人类科技文化历史长河中璀璨的珍宝,其所表达的思想、知识等不能为著作权人一人垄断专有,作品本身具有公共属性。尤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现代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超出个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创作、宣传、推广、传播等环节中通常由多方主体合作完成,其均要在作品衍生的经济利益中分一杯羹。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历来是诸多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利益平衡原则是著作权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著作权法既保护原创作品,也保护基于原创作品而生的演绎作品,这样才能更好地鼓励创作,助力新作品不断涌现。同时,由于著作权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在公益和私权间进行合理平衡,才是最佳解决纠纷的办法。

回到本案,一方面是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继受取得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私主体的著作权依法应当被保护;另一方面是央视动画在“三个卡通形象”初稿正面图的基础上演绎创作出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卡通形象”,以“三个卡通形象”为主体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中央电视台、各地方电视台、央视网等平台进行播放,收视率颇高,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旦停止播放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损害公众利益。

如何平衡公益和私权?从以下两点来看:其一、即使央视动画事先未取得原始权利人许可,亦不妨碍其取得“三个卡通形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并用于制作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其二、虽然刘泽岱设计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的初稿正面图,但是真正使这三幅美术作品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是央视动画将其改编成符合动画片标准的造型图,并在《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使用“三个卡通形象”,依托央视动画的平台,“三个卡通形象”才能成为家喻户晓的卡通人物。

因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法院判决央视动画承担高额赔偿费用以代替停止侵害,在原始著作权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有利于实现最佳社会效果,亦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初衷与制度目的。

责任编辑:纪敬(QC0003)  作者:罗佳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