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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不平等,那是自古皆然啊(3)

2017-03-07 08:40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男女不平等,那是自古皆然啊

贞节观念

宋代全面确立,明朝执行宫妃殉葬制

至于贞节观念上,宋代是其全面确立的时期,但从观念确立到民间普遍执行,还有相当长的适应期以及需要统治阶级靠行政手段来普及。因此在宋代,女性再嫁的合法性是受到认可的,士大夫家的女性也如此,比如范仲淹的母亲曾经改嫁;王安石因儿子罹患精神疾病而让儿媳改嫁;李清照还因改嫁所托非人,向官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行为,并因此坐过牢;陆游的前妻唐婉亦曾改嫁;理学大家程颐还默许家族中的女性晚辈再婚。

元代为响应部分汉臣的要求,官方对官宦人家的女子再嫁设定了一些限制,比如至少守制三年,改嫁权归属夫家,剥夺再嫁寡妇的财产继承权甚至陪嫁妆奁的处置权,但这些限制并没对妇女再嫁产生广泛的、实质性的影响。

明朝皇帝朱元璋是妇女守节强有力的支持者。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寡妇守节可为家庭争得旌表的荣誉,又可以免除差役,牺牲个把女子的幸福,全家族得利,多划算的买卖。从此之后,抱贞守节之风大盛,甚至出现了未嫁女子替死去的未婚夫守节的事情。明代二百多年间见于记载的节妇烈女达二千五百余人,约为前此两千年的二十倍。

朱明皇室,不但倡导民间妇女守节,本身还执行宫妃殉葬制。朱元璋死后46妃陪葬孝陵,朱棣死后16妃陪葬长陵,仁宗朱高炽殉5妃,宣宗朱瞻基殉10妃。一直到明英宗朱祁镇,才正式解除了这项残忍的制度。

晚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汉族女性的贞节观念一度受到冲击,但清朝入主中原后,重新确立了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提倡和宣扬贞节观。《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以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节妇;殉家之难或拒奸致死者称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声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

仅在福建,“闽南十三县明清两代守节的女性,明代三百零七人,清代六百三十三人,其中同安、晋江、尤溪三县,明代就有二百零一人,清代四百五十八人,各地贞节牌坊林立,甚至两牌坊之间仅距三尺。 ”

综上所述,古代女性无论在受教育、就业、财产继承、人身自由、择偶和再婚、参政议政方面,其权力与男性相比,是彻头彻尾的不平等。女性受教育完全以家庭、私人教育为主,学习的内容也多是婚前的家务技能和思想品德。古代寡母权力和地位,本质上是封建“父权”家长制的体现,即“父权”在寡母身上的延续,几乎所有后宫女性摄政的范例,都带有这种“男权”特征。

责任编辑:王漓鹂(QF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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