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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不平等,那是自古皆然啊(2)

2017-03-07 08:40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男女不平等,那是自古皆然啊

择偶再婚

汉代女性在再婚问题上有很大自主权

周代女性在婚恋生活中自由度较高,自己物色对象甚至私订终身的情况,在《诗经》中屡有展现。《国风·郑风·野有蔓草》“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这说的是男女邂逅,情愫暗生。《国风·召南·摽有梅》“求我庶士,迨其吉兮!”一名单身女子公开征婚,催促有意追求的男子尽快行动。离异女性虽然哀怨,但可以从容再嫁。对于男性来讲,也不会歧视再嫁过的女子。《小雅·我行其野》“尔不我畜,复我邦家。”就是说,你不再爱我,那我就回家去。

而汉代女性在再婚问题上,也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卓文君新寡,改嫁司马相如,后者因才华得到汉武帝赏识;汉武帝本人的母亲王太后,在嫁给景帝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和一个女儿;武帝姐姐平阳公主先嫁平阳侯再嫁大将军卫青;武帝外祖母臧儿也是嫁过两次,因此王太后和国舅武安侯田蚡是同母异父。

《汉书》和居延汉简显示,汉代女性并不局限于家庭,除纺织缝纫之外,也承担部分田间山头的劳作,她们还需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在经济凋敝、百废待兴时,女性对于社会生产的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汉朝女子也有充当医生的,如义姁以医术得幸于武帝之母王太后;毒杀汉宣帝皇后许平君的淳于衍,是太医署的女医。班昭不但续写《汉书》,还为后宫讲学、撰写《女诫》,她可算是中国早期的女性知识分子代表。卓文君更是当垆卖酒,从事起了饮食业。

从三国开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大动乱的时代,也是精神高度自由和开放的时代。女性自主择偶和再嫁司空见惯,文学作品中不少描述男女交往的句子,“天不夺人愿,故使侬见郎”,“男女共游宴,黄花生后园”。再嫁女性遍布各个阶层,曹丕的甄皇后、刘备的穆皇后、孙权的徐夫人,都是再嫁之身;蔡文姬滞留匈奴生下二子,归汉以后改嫁董祀。魏晋“女中名士”谢道韫,有林下风气,退可吟诵“未若柳絮因风起”,进可在动乱中抽刀杀敌。

财产继承

北魏以法令的形式确定和保障了女性的私有财产

北魏冯太后两次临朝称制,执掌权柄达20余年,她支持孝文帝开展“太和改制”,进行汉化改革,对当时北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北魏均田制中每一个成年女性,甚至包括奴婢,都有资格受田,以法令的形式确定和保障了女性的私有财产。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北魏女性在婚姻自主权、再婚权、财产继承、私产处理方面有比较大的话语权。

唐朝承袭了北魏均田制,但对女性受田做了非常苛刻的变动,只有寡妻妾、尼姑、女冠才有资格受田。女子还要恪尽职守,除家务劳动外,为家族生育抚养孩子,事夫,代男子行孝,和亲族。

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女性唯一的私产是她自身的嫁奁,若是改嫁,就连嫁奁也会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自己无权追讨。根据《唐户令》,出嫁的女儿,除了妆奁,没有父亲财产的继承权。若该家族未育有男丁又未立嗣,父母亡故后称为户绝,女儿可以继承父家资产;唐初对亲女继承户绝遗产,尚无身份上的限制,中晚唐以后逐渐倾向在室女,唐文宗时规定,出嫁女只要露出一点点不孝、夺产的意图,就没有继承资格。

宋代基本上继承了上述唐律规定,并对绝嗣户的女儿继承作了补充: 如有出嫁的女儿离婚或守寡无子,并不曾分割夫家财产,回到父母家,被称为归宗女,继承权视同在室女;户绝财产全部分给在室女及归宗女;如果女儿均已出嫁,财产中的三分之一分给出嫁女,其余并入官府。户绝的财产继承,偏向未出嫁的女儿,原因在于在室女要承担祭祀和承立门户,并保护父系财产不外流的责任。若家有子嗣,父母可事先立下遗嘱,分给女儿一些财产,但这个是没有制度性保障的。

明清两朝亦承继了唐宋的规定,但对无子寡妻所继承的财产作了更苛刻的安排:“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寡妇哪里有什么财产继承权呢?不过是将亡夫财产转个手,交给家族安排继立的嗣子,自己从此在嗣子手里讨口饭吃罢了。

责任编辑:王漓鹂(QF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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