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久以来,西方学界对中国古代政治的片面评判,与近代中国知识界的自我否定,共同构筑起一道遮蔽历史的迷雾。重返大唐法治现场,细读一桩桩唐案、一条条唐律,我们得以拨开“专制”迷思,看见中华法治文明真正的历史底色。
打破中国古代政治“专制说”
中国古代政治,长期被部分西方学者贴上“专制黑暗、没有法治、只讲人治”的标签。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作为首个将古代中国定性为专制政体的西方学者,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近代中国,两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的连续重击,尤其是甲午战败与八国联军侵华的强烈刺激,让晚清知识界陷入深重的民族危机与文化焦虑;西方学者制造、经由日本学者转销的“中国专制说”乘虚而入,成为沉浸在失败情绪中、面临亡国灭种危机的中国近代学者批判时政和传统的理论武器。
1901年6月10日,《国民报》刊发《说国民》一文,断言“秦汉以来,中国人之屈服于专制者,二千年于兹矣”。梁启超在《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等文中,沿用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将专制政体视为“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将专制归结为中国近代贫穷落后挨打的根本原因。此后,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派,都接受了中国古代政治乃专制体制、皇帝为独裁皇帝的论断,并逐渐固化为一种通行历史认知。这一观点长期影响国人对传统政治的判断,不仅扭曲了中国历史的真实面貌,也在无形中迎合了西方意识形态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的曲解。
今天的我们,不能继续将这一错误观点奉为圭臬,而把中国古代历史中优秀的法治传统弃如敝屣。正如历史学家侯旭东先生在《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一文中所言,“现在亟须摘掉(中国古代专制说)这类先入为主的‘有色眼镜’……逐步提炼和概括出关于中国政体、皇帝与官吏的认识。”
从“唐律”看中国古代法治成就
盛唐上承魏晋南北朝与隋代制度精华,下启宋元明清基本格局,是中国古代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转折期。唐律,正是盛唐政治、经济、文化在法治层面的集中反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转折进程中各项变化和探索的法律体现。唐律植根于中华法系优秀文化的深厚土壤,又具有典型的世界意义,对亚洲各国古代法典产生了深远影响,陈寅恪先生称其“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唐律之于亚洲法制史,地位堪比罗马法之于欧洲法制史,奠定了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的重要地位。
唐朝的立法成就,首先体现在高度成熟的立法技术与严谨的立法程序。《唐律疏议》作为中国现存第一部结构完整、内容完备的古代法典,由朝廷重臣统筹、司法官执笔、中央与地方官员共同参与,兼顾朝堂治理与民间秩序,堪称古代立法模式的典范,对今天的立法工作无疑也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更具法治意义的是,唐代形成了对皇权决策进行法律审核的封驳制度,对皇帝诏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制度上避免决策恣意。这种君臣共治模式和政治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的标杆,也为后世王朝树立了政治文明的典范。
唐太宗因错杀大理丞张蕴古,痛定思痛完善死刑复奏制度,用制度约束君主权力,避免君主因个人喜怒干预司法,呈现出高度的政治理性与法治自觉。唐太宗在处理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时,明确宣告:“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这一宣言,成为唐代法治精神的核心表达。
唐代政局复杂,宫廷政变频繁,权力斗争激烈,陈寅恪曾指出“唐代皇位之继承常不固定,当新旧君主接续之交往往有宫廷革命”。在这样的环境中,法律常被卷入政治漩涡,而唐代法官群体以坚守律法的行动,为宫廷政变的洪流筑起了一道法治堤坝,划出了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线。面对皇权与权贵的压力,孙伏伽、戴胄、狄仁杰、徐有功等一批法官直言“臣是法官,只知有法”,顶住政治干预,坚守司法独立与法律尊严。
中华法治文明的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法治传统与西方最大的区别,在于法治从来不是简单地把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而是通过法治的力量润物无声地助推政治转型、调解天理人情等社会关系。
唐代法治最具中华文明特色之处,在于对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融合,形成了“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中华法系精髓。清代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评价:“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从唐太宗“四百死囚来归狱”的诚信实践,到崔仁师审慎平反谋反大案;从唐临允许囚犯返乡春耕的悯民仁心,到张文瓘以公正感动罪囚的司法温度,再到陈子昂、韩愈、柳宗元等人在“儿女复仇”“亲伦诉讼”中的法理辨析,都体现出唐代司法是兼顾天理、国法、伦理与民情的综合多治理。这些也都显示了唐朝法治在中华法系发展历史进程中的示范意义。
以唐观史,我们更应清醒:我们不能因为西方的歪曲和自身曾经的曲折就否定历史的真实。今天的我们,既要破除西方话语霸权带来的历史偏见,也要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并在新的历史时期将其发扬光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文史作家)

长久以来,西方学界对中国古代政治的片面评判,与近代中国知识界的自我否定,共同构筑起一道遮蔽历史的迷雾。重返大唐法治现场,细读一桩桩唐案、一条条唐律,我们得以拨开“专制”迷思,看见中华法治文明真正的历史底色。
打破中国古代政治“专制说”
中国古代政治,长期被部分西方学者贴上“专制黑暗、没有法治、只讲人治”的标签。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作为首个将古代中国定性为专制政体的西方学者,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近代中国,两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的连续重击,尤其是甲午战败与八国联军侵华的强烈刺激,让晚清知识界陷入深重的民族危机与文化焦虑;西方学者制造、经由日本学者转销的“中国专制说”乘虚而入,成为沉浸在失败情绪中、面临亡国灭种危机的中国近代学者批判时政和传统的理论武器。
1901年6月10日,《国民报》刊发《说国民》一文,断言“秦汉以来,中国人之屈服于专制者,二千年于兹矣”。梁启超在《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等文中,沿用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将专制政体视为“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将专制归结为中国近代贫穷落后挨打的根本原因。此后,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派,都接受了中国古代政治乃专制体制、皇帝为独裁皇帝的论断,并逐渐固化为一种通行历史认知。这一观点长期影响国人对传统政治的判断,不仅扭曲了中国历史的真实面貌,也在无形中迎合了西方意识形态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的曲解。
今天的我们,不能继续将这一错误观点奉为圭臬,而把中国古代历史中优秀的法治传统弃如敝屣。正如历史学家侯旭东先生在《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一文中所言,“现在亟须摘掉(中国古代专制说)这类先入为主的‘有色眼镜’……逐步提炼和概括出关于中国政体、皇帝与官吏的认识。”
从“唐律”看中国古代法治成就
盛唐上承魏晋南北朝与隋代制度精华,下启宋元明清基本格局,是中国古代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转折期。唐律,正是盛唐政治、经济、文化在法治层面的集中反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转折进程中各项变化和探索的法律体现。唐律植根于中华法系优秀文化的深厚土壤,又具有典型的世界意义,对亚洲各国古代法典产生了深远影响,陈寅恪先生称其“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唐律之于亚洲法制史,地位堪比罗马法之于欧洲法制史,奠定了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的重要地位。
唐朝的立法成就,首先体现在高度成熟的立法技术与严谨的立法程序。《唐律疏议》作为中国现存第一部结构完整、内容完备的古代法典,由朝廷重臣统筹、司法官执笔、中央与地方官员共同参与,兼顾朝堂治理与民间秩序,堪称古代立法模式的典范,对今天的立法工作无疑也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更具法治意义的是,唐代形成了对皇权决策进行法律审核的封驳制度,对皇帝诏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制度上避免决策恣意。这种君臣共治模式和政治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的标杆,也为后世王朝树立了政治文明的典范。
唐太宗因错杀大理丞张蕴古,痛定思痛完善死刑复奏制度,用制度约束君主权力,避免君主因个人喜怒干预司法,呈现出高度的政治理性与法治自觉。唐太宗在处理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时,明确宣告:“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这一宣言,成为唐代法治精神的核心表达。
唐代政局复杂,宫廷政变频繁,权力斗争激烈,陈寅恪曾指出“唐代皇位之继承常不固定,当新旧君主接续之交往往有宫廷革命”。在这样的环境中,法律常被卷入政治漩涡,而唐代法官群体以坚守律法的行动,为宫廷政变的洪流筑起了一道法治堤坝,划出了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线。面对皇权与权贵的压力,孙伏伽、戴胄、狄仁杰、徐有功等一批法官直言“臣是法官,只知有法”,顶住政治干预,坚守司法独立与法律尊严。
中华法治文明的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法治传统与西方最大的区别,在于法治从来不是简单地把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而是通过法治的力量润物无声地助推政治转型、调解天理人情等社会关系。
唐代法治最具中华文明特色之处,在于对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融合,形成了“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中华法系精髓。清代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评价:“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从唐太宗“四百死囚来归狱”的诚信实践,到崔仁师审慎平反谋反大案;从唐临允许囚犯返乡春耕的悯民仁心,到张文瓘以公正感动罪囚的司法温度,再到陈子昂、韩愈、柳宗元等人在“儿女复仇”“亲伦诉讼”中的法理辨析,都体现出唐代司法是兼顾天理、国法、伦理与民情的综合多治理。这些也都显示了唐朝法治在中华法系发展历史进程中的示范意义。
以唐观史,我们更应清醒:我们不能因为西方的歪曲和自身曾经的曲折就否定历史的真实。今天的我们,既要破除西方话语霸权带来的历史偏见,也要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并在新的历史时期将其发扬光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文史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