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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艺院团将进行社会效益考核

2019-03-29 07:57 北京青年报

昨天(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今年将在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六省市试点实施,202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国有文化企业

要把社会效益放首位

2019年1月22日印发的《试行办法》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试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和指导意义。

据悉,《试行办法》共5章28条,并附有《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覆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全过程:

一是明确评价考核原则,强调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精品导向、易于操作实施,规定评价考核主体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

二是规范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提出围绕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进行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考核委员会据此制定评价考核细则。

三是设定评价考核流程,把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5个环节,由考核委员会依据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进行定级。

四是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请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

考核不合格

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

此外,《试行办法》还强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的政策保障,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是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院团应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二是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应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三是提出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责任编辑:陈莉(QC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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