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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力娜扎打赢侵权官司

2017-08-30 08:16 北京娱乐信报

来源标题:法院:可以说人演技烂 不能说人不要脸

海淀法院28日通报,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演员古力娜扎起诉某微博博主侵犯名誉权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裁定,被告对原告的“演技烂到爆”、“炒作”等表述不构成侵权,但称古力娜扎“不要脸”等言论构成人身攻击,因此一审判决该博主删帖、道歉并赔偿古力娜扎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被告不露面 缺席宣判

原告古力娜扎诉称,刘某通过其在新浪微博平台注册的微博账号于2016年5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多次发布诽谤、侮辱原告名誉的信息,这些信息被诸多网友浏览、扩散,严重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告的良好公众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海淀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恶意贬损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网络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并为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涉案微博中涉及的“演技真的是烂到爆”、“太能炒作,博同情”等内容,虽用语含有贬义,令人不快,但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容忍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法院也在判决中表示,虽然出于为涉及公共话题、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并未认定某些微博内容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并不赞同网络娱乐话题讨论成为进行恶意人格贬损的平台,并反对借恶意贬损他人达到炒作话题、增加网络账号知名度的不当目的。借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恶意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刘某在微博配图等内容中,使用“古力娜扎不要脸”等表述,并附有原告遗照样式的头像。

赔礼道歉还得赔钱

上述微博内容,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原告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鉴于此,原告有权要求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综合考虑刘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裁定,被告刘某需在新浪微博个人账号连续30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20元。如刘某拒绝道歉,法院将在全国发行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刘某承担。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刘某的微博账号已经改名,目前其微博认证内容为“电视评论人,微博电视团成员 电视剧视频自媒体”。虽然其微博粉丝已经比古力娜扎一方所固定的证据中的14万多飙升至记者发稿前的60余万,但其微博已经断更三个多月,原先内容也已删除殆尽。判决宣布后,古力娜扎一方发布声明对此表示欢迎,刘某一方则未发表任何回应。

责任编辑:纪敬(QC0003)作者:张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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