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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PS图被起诉索赔 P图不可任性而为

2017-02-22 09:31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P图不可任性而为

林志颖4年前的一张PS图,最近被起诉索赔110万元。原来在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博里晒出了一张PS的照片,“展示”自己的光头形象来庆祝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然而,这张照片的原图来自知名摄影师朱庆福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作品主题是为了展现我国侦察兵的风采,该作品还获得了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近日将林志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2月16日,林志颖在微博发表声明回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当时只因觉得有趣而将网友PS的图片发出来分享,未意识到照片是改动于权利人的摄影作品,现已由律师向权利人转达歉意并提出赔偿意向。

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将“摄影作品”列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一。摄影是一门艺术,然而并非所有的照片都会被认定为是摄影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认定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则是处理其纠纷的前提性条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例第4条中给出了“摄影作品”的明确含义,即“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可见,要认定一张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需要根据上述的特征来进行判断,而其中独创性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实质性条件。

目前普遍认为,独创性主要考虑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首先肯定不能是抄袭他人的作品,而创造性一般体现在拍摄者在选择拍摄对象、构图设计、拍摄角度、拍摄时机、光线调整等方面做出的独立判断,而并非机械性的记录,体现了作者对该作品的智力投入。

未经许可擅自P图可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中包括各类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摄影作品,则侵犯了原摄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歪曲、篡改通常是指通过改动作品而造成读者对于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读,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使其表达之意与作者原本思想表达大相径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视为修改权的延伸。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目前对摄影作品较为常见的修改方式就是网络中流行的PS,也就是我们常说的P图,即使用Photoshop软件处理图片,大多是在一张原有的照片基础上进行。如果原照片并不是自己所拍摄的,并且又属于摄影作品,那么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任意PS照片就侵害了他人摄影作品的修改权。

特别是一些PS照片为了达到搞笑效果,往往歪曲了原著作权人的原有表达,侵害了权利人的作品完整权;即使原照片并非摄影作品,随意使用他人头像制作表情包等情形,也有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等。因此,P图并非如想象中那样轻松搞笑,一不留神可能就会侵害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些年,未经许可使用摄影作品导致的侵权案件逐年增加,提醒各位网友特别是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V们,慎重发布微博、微信,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避免带来纠纷。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嘉玉(QC0006)作者: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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