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柒斤
元宵是春节的尾声,先民早在两千年前的西汉就已“闹”元宵。可谁能想到,古人为使元宵“闹”得有趣、有味,想出了诸多“闹”法,更有“偷”元宵。
那么,古人何时明目张胆地“偷”进元宵节?《魏书·本纪第十二》东魏孝敬帝记条曰:“天平四年(公元537年)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戏。”这说明,早在一千五百多年前,“偷在元宵”的娱乐活动已在河南、苏北、山西等中原一带泛滥成灾,否则朝廷不会严令禁止。“相偷戏”即元宵节这一天大家可以玩互相随便偷的活动。相传,元宵节“放偷”肇始于南北朝时的契丹族,苦于无文字记载,无从查证。不过,东魏傀儡皇帝——孝敬帝元善见虽发了禁令,但并未能禁止“偷在元宵节”活动的肆意蔓延,其后的朝代深受其遗风影响,并开发出名目繁多的“元宵偷”。
南宋陈元靓《岁时广记》卷十二“偷灯盏”条解释当时人在元宵节偷灯的原因时说:“一云,偷灯者,生男子之兆。”这里“灯”谐音“丁”,就是男丁。而且还说,若夫妻一起把别人家的灯偷来并放置床下,妻子当月就能怀孕。当时还有民谣唱到:“偷了刘家的灯,当年吃了当年生,有了女孩叫灯哥,生了男孩唤灯成。”看来,宋代元宵节,刘姓人家的灯是一等一的抢手货。
相比南方人“偷灯”是为添丁的迷信游戏,北方辽、金等少数民族元宵之偷就实诚多了。宋洪皓《松漠纪闻》说:金国治盗甚严,每捕获偷盗犯,除依法论罪,还按所偷物品价值的七倍予以赔偿。“唯正月十六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于是,这一天,大家都严加戒备,遇到小偷,笑着赶走,“既无所获,虽畚微物,亦携去。”而妇女们则率婢妾大摇大摆到人家偷东西,她们往往趁主人迎客之际“纵其婢妾盗饮器”。被盗人家发现或“偷者自言”后,失窃者还要“具茶食以赎(谓羊、酒、肴馔之类),次则携壶,小亦打糕取之”。此风俗“自契丹以来,皆然,今燕亦如此”。看来,北京、天津、河北一带人旧时元宵节也乐于此道。
到了元朝,元宵“放偷”就延长到了三天。明刘侗、于奕正《帝京景物略》卷二“灯市”条谓:“金元时,放偷三日,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这金、元民族的人真够慷慨大方,元宵节不仅可以偷物,还能偷美女,且老婆女儿为他人所窃也不以为忤。当然,此事是否真实,有待考证。
元宵之“偷”,各地风俗也不相同。有真偷,就有“假”偷。台湾及贵州等地未婚女青年元宵节偷摘青菜就是“假偷”,她们是以元宵为“平台”,期待遇到如意郎君,此“偷”也为所谓中国情人节平添了几分诗情画意。同样元宵“偷青”,有些地方则“将菜园一扫而空”。据清版本的江苏、四川、广西等地的一些地方志载,许多地方“一遇元宵节,不论男女老少,不待夜深,饭后即出,到处汹汹,势同掠夺,各园主稍为疏防,即被一扫而空”。此习俗一直延续至清末。
其实,古人元宵“放偷”不是傻,而是心照不宣地实行一种别致的馈赠,也可看成是原始共产制的再分配。可是到了后世,除可偷闲、偷懒等外,任何时候偷盗实物都是犯罪。大概是人类财产意识提高后,便开始人心不古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