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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遭遇“抄袭”界定难题

2016-04-26 09:25

来源标题:影视行业遭遇“抄袭”界定难题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实习记者 王嘉敏)编剧倪学礼诉电视剧《满仓进城》著作权侵权一案昨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电视剧《满仓进城》不构成对《小满加油》分集大纲的剽窃、抄袭,判决驳回了倪学礼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这已经不是倪学礼第一次维权了,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和赔偿数额似乎难以起到有力的警示作用。2014年倪学礼诉影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多个桥段及情节抄袭《小麦进城》剧本,并索赔53万元,最终胜诉只获得2万元赔偿。而闹得沸沸扬扬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2000万元索赔数额最终也只判决了500万元。

影视行业中抄袭的声音不断出现。然而如何把握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其实并不容易,著作权法中找不到明确答案,也没有相似之处达到一定比例就构成抄袭一说。而法院判决的关键性要素——是否有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却又与审判人员的经历、对法律的运用、对社会知识的掌握了解、综合理解判断等能力息息相关。

面对此类问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余飞认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对于众所周知的常规类公共资源,需要独特的逻辑排列和个体差异,才能避免抄袭和剽窃的嫌疑,而在诸如“类型剧”这样固定的模式下,创新元素的深挖掘是必不可少的。当下维权案例层出不穷,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作品具有独创性才是维权能够成功的关键。由此可见,在针对维权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责任编辑:张静(QC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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